运用法治思维统筹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2026年01月19日/ 浏览 9

  本文转自:中国文化报

新年伊始,多个地方性条例、办法正式施行,以法治思维统筹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以制度创新夯实文脉赓续与生活便利根基——宁夏刚性落地“先考古、后出让”要求,明确基建工程中地下文物保护的流程与责任;浙江杭州富阳为新登古城墙量身定制专项条例,通过精准立法规范修复标准、明确保护边界;福建南平市建瓯以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为原则,搭建权责清晰、协调高效的制度机制。这些地方实践以制度条款筑牢文化遗产保护底线、以精准施策激活传承效能,为完善文脉保护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陆建松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城市化品质提升的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传承文明根脉、厚植城市底蕴的重要载体,正迎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阶段。如何在城市发展的有序推进中守住文化根脉,实现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成为新时代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唯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才能推动文化遗产永续传承与城市建设高质量协同发展。

  2025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职责,为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法治遵循,并提出了“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制度。近些年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一批标准规范相继修订出台,标准化建设初见成效;公众保护意识持续提升,对遗产破坏行为的关注与反映日益强烈,主动参与监督的意愿不断增强,为构建多元共治体系奠定了良好社会基础。

  然而,从实践来看,管理体制的协同效能、运行机制的适配性、标准规范的细化程度等方面,仍存在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对保护与开发的平衡把握不足,偶有遗产保护与建设需求衔接不够顺畅的情况,让法治化完善、制度性创新细化落实路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健全法治化运行机制,是破解实践中的决策难题的关键路径。应严格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决策权归属国家的要求,完善中央、省级二级专家决策体系,探索成立“国家遗产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强化其在世界遗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等重大项目中的科学论证作用。决策过程中,应进一步规范专家遴选标准与组成结构,融入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责任追溯等机制,避免地方短期利益主导决策,推动保护开发决策更加科学严谨,杜绝决策不当导致遗产受损的情况。在协调沟通环节,持续完善开放型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制度建设,整合遗产价值、政策法规、审批流程等关键信息,促进多部门信息共享;健全各级政府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文旅、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资源,有效化解遗产地管理中的协同难题,提升工作衔接效率。

  强化刚性约束与弹性适配的法治平衡,是应对实践挑战的重要原则。文物保护法已明确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等规定,为实践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要持续完善文物保护法地方配套法规体系,细化实施细则与技术规范,明确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特殊管理要求,优化保护区规划编制与实施机制,确保刚性约束落地见效。另一方面,针对不同规模、不同价值的考古发现与城市建设项目的衔接问题,进一步健全法规快速响应与灵活适配机制,按遗产价值等级科学区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既守住核心遗产的保护底线,又为城市合理建设预留适度空间。同时,通过法律约束、合同约定、机构制衡、伦理引导四重手段,规范遗产利用行为,严格划分公益性与商业性经营边界,引导旅游发开等市场行为践行可持续开发理念,避免急功近利式利用对文化遗产造成影响。

  构建多元监督与资金保障的法治支撑,是实现长效发展的重要保障。应持续强化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权威与专业能力,健全群众举报热线等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将遗产保护相关行为纳入全方位监督视野,推动保护工作透明化、规范化。

  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笔者相信,通过持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法治化运行机制、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的制度创新,以法治思维厘清权责边界、规范行为流程、平衡各方利益,既能充分彰显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又能让遗产保护成果更好惠及民生,为城市建设注入深厚文化底蕴,最终推动形成“保护—利用—传承”的良性循环,让文化遗产成为滋养城市灵魂、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内核与持久动力。

  (本报记者  刘海红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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